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鼎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5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鼎烽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淨重共1.17公克」應更正為「驗前淨重共13.83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黃鼎烽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身心危害甚鉅,且易滋生其他犯罪並進而危害社會安全,仍持有第二級毒品,可見其漠視法令禁制,助長毒品流通,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前案紀錄之素行,及其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視同毒品,爰依同條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綠色粉末1包淨重1.21公克,驗餘淨重0.67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綠色圓形藥錠3包總淨重12.62公克,驗餘總淨重12.18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5411號被告黃鼎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鼎烽(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7月29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並持有之。嗣經警於112年7月29日0時20分,在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與建國南路交岔路口前盤查時發覺有異而查悉上情,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共1.17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鼎烽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共1.1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檢察官王文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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