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債權人 江世宏 上列債權人江世宏因與債務人浤立科技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世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浤立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6年10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63363264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