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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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084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過枝 之繼承人、 江益泰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為被繼承人林過枝、江益泰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實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