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790號債權人 李朝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守華 、 廖蓓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雙方僱傭關係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