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聲明異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9,063,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6,
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