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30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㈡部分甲○○竊得加油器用以加油後,復將之棄置於不詳處所應予補充,並更正「高賢德」為「乙○○」;事實㈤部分補充甲○○侵入南投縣南投市○○路二二○之一○號中興教會二樓睡覺(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應予補充外;事實㈠、㈢、㈣均補充甲○○徒手竊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