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
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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