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3月10日及82年8月12日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㈣字第45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745號、第1849號、第1915號、第1980號、第3171號、第4447號、第4797號、83年度偵緝字第27號、82年度偵字第7194號、84年度偵字第51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7年4月17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