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乙○○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