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懲治走私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7日犯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4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7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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