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8月12日、16日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㈣字第45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745、1849、1915、1980、3171、4447、4797號、83年度偵緝字第2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82年度偵字第7194號、84年度偵字第51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