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附表編號五、六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6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編號1至4部分、編號5、6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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