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駕駛業務過失致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2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7000358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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