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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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債權人 林慧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FAMOUSFOCUSINTERNATIONALLIMITED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 葉水鐔 為債務人FAMOUSFOCUSINTERNATIONALLIMITED
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或該公司經我國認許之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並於104年5月13日具狀陳報該公司認証函一份及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份。惟債權人所提之認證函僅有效至2014年11月30日,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再度函命補正「爰請提出債務人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現仍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記載為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權之證明文件過院參辦,以利案件之進行。」,此項補正函已於104年5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無法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