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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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4號債權人 侯俊揚 債務人 劉聖琳 債務人 劉宗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聖琳、劉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聖琳、劉宗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息未經約定利率者,依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