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86號聲請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 胡亞文 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原告 胡荔麗
胡安宇 胡安皓 胡綺庭 被告即反訴原告 胡亞雄 被告 胡亞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應賠償原告胡荔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即反訴被告胡亞文應賠償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應賠償原告胡安宇、胡安皓及胡綺庭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胡亞中應賠償原告胡亞文及胡荔麗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胡亞中應賠償原告胡安宇、胡安皓及胡綺庭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分割遺產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1號判決,本訴部分命訴訟費用由被告胡亞雄及胡亞中各負擔
5分之1,原告胡荔麗、胡亞文各負擔5分之1,原告胡安宇、胡安皓及胡綺庭各負擔15分之1;反訴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即反訴被告胡亞文及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各負擔2分之1,為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1號卷宗審查無誤,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博為訴訟費用計算書(單位:新臺幣):
一、本訴部分訴訟費用┌───────┬─────┬──────────────────────┐│項目│金額│證據出處│├───────┼─────┼──────────────────────┤│本訴部分第一審│281,720元│卷附繳費收據一紙,由原告預納,本件卷第5頁至││裁判費││第6頁。│├───────┼─────┼──────────────────────┤│本訴部分鑑定費│150,000元│卷附遠見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函及匯款申請書,由原││用││告預納,本件卷第7頁至第8-1頁│├───────┼─────┼──────────────────────┤│合計│431,720元││└───────┴─────┴──────────────────────┘
二、反訴部分訴訟費用┌───────┬─────┬──────────────────────┐│項目│金額│證據出處│├───────┼─────┼──────────────────────┤│反訴部分第一審│135,552元│卷附繳費收據1紙,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預納││裁判費││,本件卷第20頁。│└───────┴─────┴──────────────────────┘
三、計算式:
㈠、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應賠償原告胡荔麗之訴訟費用額部分:431,720(本訴部分訴訟費用)×1/5(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應負擔比例)×1/3(原告胡荔麗支出比例部分)=28,78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㈡、原告即反訴被告胡亞文應賠償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之訴訟費用額部分:
1、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應賠償原告即反訴被告胡亞文之訴訟費用額部分:431,720元(本訴部分訴訟費用)×1/5(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應負擔比例)×1/3(原告即反訴被告胡亞文支出比例部分)=28,78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2、原告即反訴被告胡亞文應賠償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之訴訟費用額部分:135,552元(反訴部分訴訟費用)×1/2=67,776元。
3、上開1及2抵銷結果:67,776-28,781=38,995元,為原告即反訴被告胡亞文應賠償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之訴訟費用額。
㈢、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各應賠償原告胡安宇、胡安皓及胡綺庭之訴訟費用額部分:【431,720元(本訴部分訴訟費用)×1/5(被告即反訴原告胡亞雄應負擔比例)-28,781元(即上開㈠所示)-28,781元(即上開㈡1所示)】×1/3(原告胡安宇、胡安皓及胡綺庭各支出比例部分)=9,594元。
㈣、被告胡亞中各應賠償原告胡亞文及胡荔麗之訴訟費用額部分:431,720元(本訴部分訴訟費用)×1/5(被告胡亞中應負擔比例)×1/3(原告胡亞文及胡荔麗各支出比例部分)=28,78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㈤、被告胡亞中各應賠償原告胡安宇、胡安皓及胡綺庭之訴訟費用額部分:【431,720元(本訴部分訴訟費用)×1/5(被告胡亞中應負擔比例)-28,781元(即上開㈣所示原告胡亞文部分)-28,781元(即上開㈣所示原告胡荔麗部分)】×1/3(原告胡安宇、胡安皓及胡綺庭各支出比例部分)=9,
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