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基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度易字第8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吳為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