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乙○○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甲○○
財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凱竣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