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6年度簡字第40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