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茶博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31,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