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被告乙○○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2段147巷37弄38號及限制出境之裁定,更正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段○○○號五樓。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於96年9月29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96年10月24日96年度訴字第1254號裁定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及住居,惟查臺南市○區○○路2段147巷37弄38號乃被告前妻甲○○住所,而 張飭會 復為本案之被害人,本院原裁定限制被告住居之處所,顯非適宜,爰裁定更正被告限制住居之處所為「臺南市○區○○○路2段266號5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