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96年9月27日」,應更正為「96年7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96年9月27日」,係「96年7月27日」之筆誤,揆諸上開說明,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