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字第786號上訴人 蔡中義 被告 蔡坤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上訴人欄「 蔡忠義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中義」;理由二「上訴人蔡忠義雖為其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蔡中義雖為其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上訴人欄「蔡忠義」之記載、理由二「上訴人蔡忠義雖為其父」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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