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俊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文毅
法官彭凱璐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