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方章 選任辯護人 洪千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薛信凱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律師上訴人 謝文裕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炳宏
張金福 上訴人即被告 楊竣創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七五、三六二九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