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王芮嫻 即 王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王淑慧」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芮嫻即王淑慧」。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