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李建民 被告 黃光盛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花簡字第326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王凱俐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