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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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第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岳霖 代理人 王芊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第一小客車租賃│有限責任花蓮第│101年1月12日│5,370元│164401│00000000│││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01265-2││││富國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