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揚名 Abing.Apay即 徐揚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1年7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㈡請提出債務人姓名為林揚名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本件債務人於94年12月14日已更名為林揚名,惟96年9月10日作成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97年作成之債權讓與公告均非以債務人最新姓名為之,尚不得認已合法踐行債權讓與及通知書債務人之程序,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1年7月9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馬文慶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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