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鄭又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慶榮 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萬9,000元【0000000000000=129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