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嘉義縣醫師公會嘉義縣牙醫師公會嘉義縣中醫師公會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減縮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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