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丁00000000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
蔡詩郎 律師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徐小評 為原告 陳天正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陳天正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徐小評應即與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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