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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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所為96年度聲減字第7675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文字,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文字,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