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3號原告 孟祥宇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妏瑄 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複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
蕭欣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駕駛之自小客車副駕駛座乘客 楊凱翔 之父親因同一交通事故對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現由本院以106年度國字第22號事件審理中,經該案囑託成功大學鑑定該肇事路段號誌設施有無瑕疵,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案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被告具狀表示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之鑑定報告結果已完成,有被告所提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函文、鑑定報告書等影本可憑,自應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