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蔡詠儒
蔡詠璇 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簡盈芳 原告 郭秀琴
蔡佩璇 被告 歐錫明
連發堆高機重行即 蔡雪卿 柏翔電機修配廠即 陳隆翔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18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