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婚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聲請人 朱乙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柏君 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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