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黃盈達 被告 曾淑婷 新竹市○○區○○街○○巷○○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本院於108年5月14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標題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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