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佑旺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昌耀 被告 劉俐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15萬1,068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
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