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473號

聲請人

即原告助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國彰 間履行契約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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