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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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嘉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

被移送人 曾宗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1年11月23日嘉竹警偵秩字第11100202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宗漢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以蝦皮拍賣購物網站帳戶「hankxj」,經營「NTC生活館」賣場,未經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合法申請許可製造、售賣警棍,而民國111年9月11日凌晨1時許至111年11月20日下午5時48分許在上開蝦皮拍賣購物網站賣場,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甩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二、上開違法行為,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的陳述。

(二)蝦皮拍賣網頁、販賣物品照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回函。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據此即訂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前段、第7項規定:「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

四、查被移送人未經前揭許可及核准程序,而在上開該網站上販售甩棍防身武器等情,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刊登及販賣之網頁照片附卷可稽。且被移送人於前開網頁所販賣之「YRG機械甩棍車載防身武器野人戶外防身棍男女便攜合法自衛用品摔鞭棍子」,係屬內政部81年4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81710682號函核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列舉「警棍」類之「鋼(鐵)質伸縮警棍」。準此,核被移送人前揭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的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未經許可販賣上開甩棍行為的情節、損害程度,及考量其智識程度、職業、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的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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