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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