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