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輝 被告 嚴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經查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辦理解散登記,原告應於文到後十日內陳報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全體董事或清算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