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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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 陳耀乾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