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11月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2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方源廣告社 葉桂花 │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7年9月30日│62,790元│VC一六0七九0│││1│││││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