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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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388號
原 告 張堉璘
被 告 朱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3月18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壹萬
元,並約定於同年月25日為清償期,詎屆期未獲清償,爰本於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借款及自98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事實,雖據其提出
借據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然依據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件兩造間並
無遲延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20之約定,有該借據存卷可稽,且該
年利率百分之20亦無法律明文規定,依前揭說明,原告自得向被
告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即
屬無據。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壹
萬元及自98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為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