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聲請書所列之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二○號郵寄費用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元、執行規費一萬四千元(強制執行費用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為之),及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之四十五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所定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郵寄送達費│773││├─────────┼────────┼─────────────────┤│應負擔額│464│應負擔比例為五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