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李柳梅 碧住○○市○○區○○路0段000號
李月琴 李惠娟 李惠雅 李惠滿 李家慶 被告 康家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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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馨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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