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58、1133號、111年度聲沒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林柏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58、1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於民國110年7月13日、111年4月6日、111年4月27日在被告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家搜索查扣,此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足參。
㈢、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各如附表所示乙節,復有110年8月6日、111年4月25日、111年6月7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均屬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附表:
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0.003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依110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236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二、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分別用罄、0.067公克、0.309公克、3.464公克)。111年度毒偵字第958號,依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957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0.1公克)。111年度毒偵字第1133號,依111年6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46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