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謝寶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蔡長宏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
000元(計算式如下列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x12月÷10%=3,6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