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汪茂銓
相 對 人  傅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惟該異議之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經駁回者,即
無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101年度北簡字第9157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告誤載為
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033號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
所提起之上開訴訟因顯無理由業經本院判決駁回,爰依首揭
說明,本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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